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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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環境保護污染防制(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
  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
  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
  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