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 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 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 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