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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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
  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
  業計畫變更,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
  者,除毋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外,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變更規
  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
  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
  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
  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
  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
  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
  辦理異動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申請人依第三項或第四項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或依前項規定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
  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2.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5日
四、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如附錄一(一);「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二);「變更後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
    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
    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
    等予以審查。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得要求申請人於提
    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先就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
    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
    成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
    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