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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申請出國案件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第十七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