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
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
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
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
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立法理由〕 一、政府為加強辦理家庭教育的工作,自民國七十九年起分別於台北市
、高雄市及二十一縣市成立「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積極辦理有關
諮詢輔導服務及各類型推廣家庭教育活動,協助家長發揮教育子女
的積極功能。目前?U縣市家庭教育服務中心遴聘有二位專職人員,
歷年來係由教育部專款補助人員的聘用及業務推展費用。為使家庭
教育服務中心的設立有其法源依據,俾便於各地方政府據以銜接推
動家庭教育之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地方政府成立任務性編組之「
家庭教育中心」及其任務。
二、第二項明定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之訂定機關。
三、第三項明定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之訂定。
四、第四項明定本法施行後,地方政府對於既有之專業人員得應業務需
要聘用之,俾利未來工作之推動及經驗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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