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
  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
  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
  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
      不同之計價標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
      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
      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
      (重製)之成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