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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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整理人行道空間機車自行車攤架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
      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
      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
        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
        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
        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
        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
        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
  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
  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
  讓其先行。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
  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