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職務列等(稱階、等階)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
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各機關應對所屬人員實施職務遷調,以培育人才,並增進行政
歷練,提昇行政效率
二、鑒於各機關業務性質不一,為尊重機關之特性與專業,關於各種遷
調規定,允宜授權各主管機關視其業務性質與需要,自行訂定,爰
於第二項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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