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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委託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中華民國92年11月28日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 或委辦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