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 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本規程依職業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學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發展青年身心,並 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