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084年01月18日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
  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第一項同等學力之標準、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高級中學教育多元化發展之需要,並使入學方式更富彈性,
      俾將現行入學方式如入學考試、資賦優異學生甄送保送及登記、分
      發等予以納入。
  二、配合多元化入學方式,爰將修業年限「三年」修正為「以三年為原
      則」,以適應未來高級中學教育發展。
  三、增列第三項。
2. 高級中學規程 中華民國07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