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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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基於地區經濟、社會、政策需要辦理有效益性之重要建設或投資。
  二、貸與公營事業機構擴充生產設備或貸與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鄉
      (鎮)公所之政策性或有效益性之專案建設或投資。
  三、貸與地區生產性之民間工、商業或為發展農、漁、牧之生產事業。
  四、辦理本縣青年創業及政策性輔導之無息貸款。
  五、輔導地區觀光產業及政策性輔導措施受益人之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差
      額補貼。
  六、辦理本縣農會輔導雜糧作物改良生產及農藥週轉金無息貸款。
  本基金運用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利息補貼及無息貸款之對象、期
  間、額度、限制及作業規定等,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