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基於地區經濟、社會、政策需要辦理有效益性之重要建設或投資。
二、貸與公營事業機構擴充生產設備或貸與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鄉
(鎮)公所之政策性或有效益性之專案建設或投資。
三、貸與地區生產性之民間工、商業或為發展農、漁、牧之生產事業。
四、辦理本縣青年創業及政策性輔導之無息貸款。
五、輔導地區觀光產業及政策性輔導措施受益人之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差
額補貼。
六、辦理本縣農會輔導雜糧作物改良生產及農藥週轉金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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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利息補貼及無息貸款之對象、期
間、額度、限制及作業規定等,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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