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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集團栽培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漁業法
中華民國080年02月01日
第十三條(漁業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組織)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 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 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