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
  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