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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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轄內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及得展期期限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
  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
  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
  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