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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05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第十條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