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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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本府設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其所為之決議,應由財政
  局簽奉核定或備查: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