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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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勵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或不良醫療器材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9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2. 藥事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2月16日
  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
  材經緝獲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左列標準計點核發
  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
      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
      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
      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每點獎金之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視情況訂定,並編
  列預算支應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編列緝獲獎金補助之。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前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
  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份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
  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