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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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9日

制定依據

1. 離島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
  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
  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
  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
  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
  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
  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
  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
  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
  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