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905037261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至第10條、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3年 3月10日中央研究院第 2屆評議會第 2次年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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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6年11月26日中央研究院第 6屆評議會第 2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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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8年12月 7日中央研究院第 7屆評議會首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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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1年 9月 9日中央研究院第 8屆評議會首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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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2年11月24日中央研究院第 8屆評議會第 2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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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9年 4月11日中央研究院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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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1年 8月 7日中央研究院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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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5年 5月15日中央研究院臺人字第05150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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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9年 5月10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8916008071-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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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10032980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10條、第11條、第23條條文暨第29條之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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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2年 5月 7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201267001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15條、第23條、第29條條文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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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2年 9月 3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20257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 23條、第29條條文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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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2035715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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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3年 5月12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3013425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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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4年 5月18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40144610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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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5年 5月10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50131690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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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5年11月 8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5035810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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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6年 5月 2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601227301號令修正發布第 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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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005082921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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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4002668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第14條及第26條;刪除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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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505033241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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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7050934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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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905037261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至第10條、第1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副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助研究員至少一年,確有重要成績者。
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
    大學或獨立學院任副教授,或任助理教授至少一年,並從事研究工作
    ,確有重要成績者。
三、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
    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
    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或獲得醫學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
    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六年),確有重要成績者。

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副研究員至少一年,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
    大學或獨立學院任教授,或任副教授至少一年,並從事研究工作,在
    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三、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
    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
    事研究工作至少六年(或獲得醫學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
    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九年),確有重要貢獻者。

特聘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研究員至少一年,成績優異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界認
    許者。
二、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大學(含獨立學院)擔任相當教授職
    務至少一年,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及傑出成就,獲國內外學術界認許
    者。
三、本院院士。

研究員、特聘研究員、研究技師任職年滿六十五歲,得依法辦理延長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