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4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76年 4月 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306號令核定修正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設秘書室,辦理議事資料管理、文書、事務、人事、人事查核、歲
  計會計統計等事宜。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中少將),秘書六人,其
  中四人配置各組,專門委員五人,均簡派(少將、上校),專員七人、
  荐派(上中校),科員四人,其中二人委派,二人得為荐派(中少校、
  上中尉),佐理員一人,辦事員三人,均委派(少校、上中尉),並得
  酌用雇員。
  秘書室分三科辦事,科長由秘書、專門委員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編制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