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人士組成,均由總統聘任之 ,並指定其中一至二人為副召集人;本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多於 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