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國家安全局平篤字第1080010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3條、第7條、第8條、第2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碼:指利用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對資訊進行保護、隱匿或安全認證
    之技術或作為。
二、密碼模組:指在模組邊界內,用以實現密碼功能之軟、硬、軔體或其
    組合。
三、保密裝備:指具有密碼模組,內建密碼功能之裝置、設備或系統。
四、保密媒體(以下簡稱密體):能儲存密碼或其參數,且能與保密裝備
    分離之媒介物。
五、密碼作業:辦理密碼及保密裝備之研發、鑑測、運用、管制、訓練與
    補保等諸般業務。
六、密碼保密:辦理密碼作業相關機密資訊維護或保防等業務。
七、密碼工作:指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之有關業務。
八、密碼督導機關:指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之督導機關。
九、保密網路:運用保密裝備所建立之資通訊通聯網路。
十、鑑測作業:驗證與評估密碼或保密裝備安全效度及其可靠程度。
十一、政府機關:指政府各機關、機構或單位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密碼工作有關業務之施行。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屬國防部及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
二、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
    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
    關、部隊、學校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
    。但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報機關,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及第三款但書所列
    機關之密碼作業。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依公務機密資訊維護需求,提出保密裝備運用規劃。
二、辦理密碼作業人員管制與教育訓練。
三、辦理密碼作業督考及獎懲。
四、辦理保密裝備申製、配發、補保與管制等事項。
五、輔導建立密碼作業安全防護。
六、其他密碼作業有關業務。

密碼保密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督導中央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政風機構,推動
    密碼保密業務。
二、外交部政風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密碼保密業務。
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密碼
    保密業務。
四、主管機關政風處: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之密碼保密業務。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配合辦理密碼保密督考、獎懲及教育訓練。
二、配合宣導密碼保密法令及作法。
三、處理密碼保密有關洩密、違規業務。
四、稽核政府機關運用保密裝備維護公務機密資訊之執行情形。
五、有關密碼保密其他事項。

密碼作業、研發及鑑測場所之安全防護措施,應依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
防護規範進行設置,並須至少符合最低安全標準,主管機關或密碼督導機
關得稽核並要求限期改正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