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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國史館國審字第11000003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 條附表(原名稱:國史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國史館國秘字第098000385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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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國史館國秘字第10300027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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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國史館國審字第11000003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 條附表(原名稱:國史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附件下載
附表-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附表-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