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國史館國審字第11000003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 條附表(原名稱:國史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