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國家安全局(104)鴻祥字第0012377號令修正公布第 3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
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
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
    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借調特勤中心執行特種勤務之特勤編組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