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採購金額十萬元以下者,由使用或管理單位填具採購申請單,授權由
第三局局長或經簽准得核定者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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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簽
報秘書長核准,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並應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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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簽
報秘書長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一)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
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
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
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地,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額百分之五十者。
(六)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
(七)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八)在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者。
(九)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購買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
務。
(十一)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
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二)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
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與文藝活動。
(十三)其他經秘書長核准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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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
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
不得少於十日,第三次以後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七日,並於等
標期內持續於本府公告欄公告。
以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經常性採購等標期,不得少於十四日,
後續各次採購之邀標,不得少於十日。(參照招標期限標準辦法)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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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
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
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
政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款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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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招標,有下列情形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參照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條規定)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
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
或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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