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職員加班費支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總統府華總人二字第 09300199630號人事處函核定 修正發布第4點、第8點、第10點;本要點93年11月22日核定修正之第 8 點,自93年12月1日實施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一般性加班每日以四小時、每月以二十小時為限。
    專案性加班以辦理重大公務及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報副秘書長以上核
    可者,不受前項時數之限制。
    前二項加班費合計每月以五十小時為限。

八、加班之時數得經核准於加班後六個月內,以「時」為計算單位補休完
    畢,逾期視為放棄並不得支領加班費。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定修正之第八點,自九十
    三年十二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