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性加班每日以四小時、每月以二十小時為限。 專案性加班以辦理重大公務及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報副秘書長以上核 可者,不受前項時數之限制。 前二項加班費合計每月以五十小時為限。
八、加班之時數得經核准於加班後六個月內,以「時」為計算單位補休完 畢,逾期視為放棄並不得支領加班費。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定修正之第八點,自九十 三年十二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