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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府遴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總統府代理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 3點;刪除第12 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10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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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總 統府華總人一字第099100931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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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總統府代理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 3點;刪除第12 點
附件下載
附件-實施志願服務成果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志工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府開放參觀之導覽暨協助(第三局掌理事項)。 (二)有關民意信箱及陳情電話之處理(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 (三)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