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遴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總統府代理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 3點;刪除第12 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志工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府開放參觀之導覽暨協助(第三局掌理事項)。
  (二)有關民意信箱及陳情電話之處理(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
  (三)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