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國史館國秘字第1030000125A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之 附表1、附表2,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
    者,應詳為審核並簽奉核定後為之。(格式如附表1)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
    將個人資料利用歷程作成紀錄。(格式如附表2)
    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不得逕為資料庫等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