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 者,應詳為審核並簽奉核定後為之。(格式如附表1)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 將個人資料利用歷程作成紀錄。(格式如附表2) 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不得逕為資料庫等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