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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5號令修正發布第1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5月23日國家安全局(094)陽勵字第001021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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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國家安全局(100)睿琦字第 001179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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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國家安全局(104)鴻祥字第0005426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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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5號令修正發布第14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四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反制間諜工作,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 由或涉訟時,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撫卹金、補償金及慰問金等,適用 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