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 1110045956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第5條附表二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
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
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