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侍衛人員之任用,應具備下列各款規定: (一)品德誠樸,體格健壯者。 (二)具有各軍事學校畢業或有隨護經驗者。 (三)謹言慎行,謙恭敏捷,富有維護國家元首安全而有犧牲奉獻精神 者。 (四)學能俱優,一般常識豐富者。 (五)無不良之嗜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