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侍衛室侍衛人員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 (中華民國98年12 月17日總統府華總侍字第09810085930號函)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侍衛人員之任用,應具備下列各款規定:
  (一)品德誠樸,體格健壯者。
  (二)具有各軍事學校畢業或有隨護經驗者。
  (三)謹言慎行,謙恭敏捷,富有維護國家元首安全而有犧牲奉獻精神
        者。
  (四)學能俱優,一般常識豐富者。
  (五)無不良之嗜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