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購製人員對象如下: (一)侍衛室編制內(含調用)之侍從、侍衛及行政支援人員。 (二)總統秘書室之侍從人員(含醫師)。 (三)第三局第三科車輛檢查小組人員(五人)。 (四)總統暨配偶座、隨車司機。 (五)內務人員(總統寓所、辦公室)。 (六)總統指示購製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均以實際從事總統侍從、侍衛等相關工作者 為購製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