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3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21401787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6點、第7點;刪除第8點,並自112年9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4月12日中央研究院院長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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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3月8日中央研究院院長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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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中央研究院公共字第91300047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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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2月19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092004743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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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092024921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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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096011968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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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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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6050684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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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9050475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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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0050027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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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3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21401787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6點、第7點;刪除第8點,並自112年9月1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已修完課程並取得博士候選
          人資格之研究生,其研究主題與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各所(處)
          、研究中心研究範疇相關者。
    (二)申請者限未兼職之研究生。

三、獎助期限:
    (一)一年為期,經評核通過者得延期一年。如於獎助期間獲得博士
          學位者,則終止獎助。
    (二)獲獎助之博士候選人須於獎助期滿結束前十天,提出獎助期間
          之學習心得及博士論文撰寫進度,送學術諮詢總會,作為本計
          畫之成效參考。

六、獲獎助之博士候選人每月由本院發給獎助金新臺幣五萬元整,並得使
    用本院圖書資料,參與各項學術研究活動。
    獲獎助期間不得同時兼領下列類型之獎補助金或工作酬金: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
          寫博士論文。
    (二)所就讀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團體基金會等組織所發給之
          長期性獎補助金。

七、獲獎助之博士候選人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準用「中央研究
    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