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以本院辦理博士後研究學者培育計畫所延聘之博士
後研究學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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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資格,以近五年在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
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
學術表現優異者。惟聘期以年度計,並於取得博士學位後六年內為限
。
申請人於獲得博士學位後曾生產或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每一出生數
,申請延長前項所訂年限二年;曾有服義務役之事實者,得依其實際
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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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述二種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聘期原則上為二年,任滿二年得重新申請
,至多可任四年。
前項聘期得因育嬰留職停薪中斷,但總聘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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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工作酬金與預算經費來源如下:
(一)工作酬金依中央研究院博士級約聘人員核薪標準表(如附表)
之規定,並參酌延聘者之學經歷、研究能力與成果及預期績效
表現等因素而核定之。
(二)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學者每年可申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內之
研究費,從國外應聘者,得補助其到職之機票費用。
(三)延聘博士後研究學者所需經費在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計畫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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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準用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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