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學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2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31400094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3月7日中央研究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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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7月29日中央研究院第1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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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中央研究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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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中央研究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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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10月12日中央研究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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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1年2月3日中央研究院院長核定(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中央研 究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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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8月9日中央研究院院長核定(中華民國91年7月25日中央研究 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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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華總人一字第09200200890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 92年10月14日中央研究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2年10月23 日中央研究院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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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7日華總人一字第10300160960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 國103年9月25日中央研究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3年10月 20日中央研究院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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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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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華總人一字第10520074690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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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華總人一字第106200070110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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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9050283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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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9050696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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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1140113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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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1140217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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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2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31400094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以本院辦理博士後研究學者培育計畫所延聘之博士
    後研究學者為限。

四、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資格,以近五年在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
    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
    學術表現優異者。惟聘期以年度計,並於取得博士學位後六年內為限
    。
    申請人於獲得博士學位後曾生產或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每一出生數
    ,申請延長前項所訂年限二年;曾有服義務役之事實者,得依其實際
    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前述二種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聘期原則上為二年,任滿二年得重新申請
    ,至多可任四年。
    前項聘期得因育嬰留職停薪中斷,但總聘期不變。

九、本要點所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工作酬金與預算經費來源如下:
    (一)工作酬金依中央研究院博士級約聘人員核薪標準表(如附表)
          之規定,並參酌延聘者之學經歷、研究能力與成果及預期績效
          表現等因素而核定之。
    (二)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學者每年可申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內之
          研究費,從國外應聘者,得補助其到職之機票費用。
    (三)延聘博士後研究學者所需經費在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計畫項下
          支應。

十二、依本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準用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