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 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 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