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 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