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公布,
依該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爰擬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
會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
一、本規程訂定之法源。(第一條)
二、本會之任務。(第二條)
三、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主任秘書、組長、人事管理員、
主計員與工作人員之組成及權責。(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第五條)
五、免除委員職務之條件。(第六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第七條)
七、本會主任秘書得召集工作會議。(第八條)
八、本會各內部單位名稱。(第九條)
九、本會各職稱及工作人員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第十條)
十、本會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