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一年一
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
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及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本院董事、監事
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為使監督機關辦理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
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資格、遴聘及解聘程序。(第二條)
三、董事、監事之任期規定,及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期
程。(第三條)
四、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消極聘任資格時之解聘
程序。(第四條)
五、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情事時解聘程序。(第五條
)
六、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時之解聘程序。(
第六條)
七、董事、監事之補聘程序。(第七條)
八、董事長之補聘程序。(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