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501813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
公平競爭環境、建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
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已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公布施行,
爰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之規定,訂
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
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之定義。(第二條)
三、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之移轉期限、善意受讓不
    當取得財產之他人之定義及追徵價額之認定時點。(第三條)
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申報不足或不明時,得命補正或
    補充說明。(第四條)
五、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得例外處分不當取
    得財產之情形。(第五條)
六、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凍結帳戶之定義。(第六條)
七、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復查之方式、期限及作成決定之期間
    。(第七條)
八、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所稱起訴之定義。(第八條)
九、本條例第三十條所稱管理機關之定義。(第九條)
十、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