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陸海 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 值」並經行政院於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訂定及於同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公告修正。為貫徹毒駕零容忍政策,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並考量 「甲基 -卡西酮」、「氯安非他命」公告增為第三級毒品「正丙帕酯」經 公告為第二級毒品,且參酌上揭毒品已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八日經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正納入「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尿液初步檢驗及確認檢 驗判定檢出濃度」公告範圍,並新增「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代謝物:甲基 -卡西酮」,故為使現行毒品檢驗閾值標準與本公告所採確認檢驗判定檢 出濃度一致,爰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 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將上揭毒品列入公告範圍並明定其濃度 值,使行為人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經檢驗確認判定檢出濃度達 下列公告數值以上者,即成立犯罪,並符合本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精神 ,以杜絕毒駕犯行。
二、附「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 品品項及濃度值」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