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 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經行政院於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訂定, 及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告修正。為貫徹毒駕零容忍政策,保障社會大 眾交通安全,並考量「甲基 -卡西酮」、「氯安非他命」經公告為第三級 毒品,「正丙帕酯」經公告為第二級毒品,且參酌上揭毒品已於一百十四 年五月八日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正納入「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 尿液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公告範圍,並新增「4-甲基甲基 卡西酮之代謝物:甲基 -卡西酮」,故為使現行毒品檢驗閾值標準與本公 告所採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一致,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將上揭 毒品列入公告範圍並明定其濃度值,使行為人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且經檢驗確認判定檢出濃度達公告數值以上者,即成立犯罪,並符合本 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精神,以杜絕毒駕犯行。
二、附「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 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