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國家檔案全宗號採十一碼之混合標記,第一碼以英文字母標示,代 表檔案來源種類,後十碼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製之全國公務人 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所載機關暨學校代碼標示之。 前項代碼本未編列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其檔案全宗號取碼 原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十六、國家檔案未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號者,其檔案分類號依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分類表編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