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131001094A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委員或其代理人應遵行迴避原則,就其本人、代理人所推薦之案件,
    或同系、所、科或單位之案件,應予迴避,且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
    代理其他委員行使表決權。
    除前項規定外,對於同機關(構)之案件,以不主動表示意見、不主
    動爭取為原則,仍得行使表決權。
    委員或其代理人如屬借調或合聘人員者,對其原服務學校、任職機關
    (構)之案件,適用前二項規定。
    委員或其代理人對於審查案件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之情形,得自行迴避
    。
〔立法理由〕
一、參酌相關迴避規範,多以「應自行迴避」、「應予迴避」、「應秉迴
    避原則」等為規定,為與相關規範一致,並保持實際執行之彈性,爰
    將第一項「應離席迴避」文字修正為「應予迴避」。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