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4057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1 點;並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公布生效以來將屆二年,實
施成效良好,惟因本規範主要規範三種行為型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對於公務員涉足不妥當場所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並
無規定,為使本規範更臻周延,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新增第八點規定,第
八點之後其餘各點點次變更,第八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一項)
二、增訂「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二項)

法規異動

修正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