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國內商港區域有關消防及災害
防救之業務,達成設立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之目的,爰依中
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
大隊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大隊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大隊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本大隊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大隊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本大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六、本大隊所列警察官之人員,其人事管理適用之法規。(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