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
,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署之次級機
關為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
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
分署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工程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工程分署之名稱。(第二條)
三、工程分署之掌理事項。(第三條)
四、工程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四條)
五、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