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1100106617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條文及第16條附表三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發布
施行以來,歷經五次修正發布在案。茲因內政部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
日以台內秘字第一0七一0一0四七九號函調整內政部部徽版型,又為配
合二0三0雙語國家政策藍圖,提供友善之雙語環境,爰修正本辦法第十
六條條文,調整獎章證書所載部徽並將證書雙語化,另增訂頒給外國人者
得附譯文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專業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
〔立法理由〕
為落實二0三0雙語國家政策藍圖,爰配合修正本條,增訂頒給外國人者
,得附譯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