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發布 施行以來,歷經五次修正發布在案。茲因內政部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 日以台內秘字第一0七一0一0四七九號函調整內政部部徽版型,又為配 合二0三0雙語國家政策藍圖,提供友善之雙語環境,爰修正本辦法第十 六條條文,調整獎章證書所載部徽並將證書雙語化,另增訂頒給外國人者 得附譯文之規定。
專業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
為落實二0三0雙語國家政策藍圖,爰配合修正本條,增訂頒給外國人者 ,得附譯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