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0791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第8條、第14條、第16條;增訂14條之1;刪除第9條條文,並自 107年3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全文,
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配合政府反毒政策、加強緝毒,以達
到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與厲行禁絕毒品於境外之目標,規劃於本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增設「刑事警察大隊」,為應相關勤務、業務需
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刑事警察大隊之增設,調整警務科及第一、第二大隊部分掌理
    事項為該大隊掌理事項,另裁撤保防科,相關業務調整為安檢保防科
    掌理。(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
二、增訂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
    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
    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內容主要係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規範,即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七
    款至第九款係分別移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範。
二、另為符緝毒、槍械管制政策所需,展現政府正視走私、販運毒品及槍
    械帶給社會治安鉅大危害,爰於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國境槍
    械毒品掌理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六款及第十四條第五款有關警犬業務之掌理事項移
    列修正條文第九款規範。
四、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九款掌理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款規範,並酌作文
    字修正。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立法理由〕
為配合緝毒工作之需要增設刑事警察大隊,並維持機關內部單位組設數不
變,相關業務裁撤保防科,業務調整至安檢保防科,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
款,其後款次配合遞移,並於第十款增訂刑事警察大隊為內部單位。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
    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
    、執行及督導。
七、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刑事警察大隊之增設,警務科掌理之現行條文第六款有關警犬業務事
項、第七款所定掌理事項,以及第八款除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事項
外之其他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另現行第八
款、第九款款次配合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
    之購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
    訪查與座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
    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
    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
    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保防科之裁撤,相關業務調整由安檢保防科辦理,整併現行條
    文第一款至第八款業務於第一款至第四款規範,並酌修文字。
二、現行保防科業務整併增訂於第五款至第十款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
    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刑事警察大隊之增設,酌修序文文字,以資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定警犬業務調整為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爰予刪
    除。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為提升警察機關查緝毒品及防制之能量,爰增設刑事警察大隊,並裁
    撤保防科,以維持機關內部單位組設數不變;現行保防科掌理事項調
    整由安檢保防科辦理,相關業務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五款至第十款
    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