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立法理由〕 為配合緝毒工作之需要增設刑事警察大隊,並維持機關內部單位組設數不
變,相關業務裁撤保防科,業務調整至安檢保防科,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
款,其後款次配合遞移,並於第十款增訂刑事警察大隊為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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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
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
、執行及督導。
七、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刑事警察大隊之增設,警務科掌理之現行條文第六款有關警犬業務事
項、第七款所定掌理事項,以及第八款除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事項
外之其他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另現行第八
款、第九款款次配合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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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
之購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
訪查與座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
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
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
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保防科之裁撤,相關業務調整由安檢保防科辦理,整併現行條
文第一款至第八款業務於第一款至第四款規範,並酌修文字。
二、現行保防科業務整併增訂於第五款至第十款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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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
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刑事警察大隊之增設,酌修序文文字,以資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定警犬業務調整為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爰予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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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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