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0181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2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茲為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業務移撥刑事局辦理,並於
刑事局新設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刑事局組設,增設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偵查大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公共關係室。
二十二、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六、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智慧財產權偵查
        大隊,分四十隊辦事。
二十七、警備隊。
〔立法理由〕
為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協助處理違反
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業務移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
以下簡稱刑事局),爰於現行第二十六款增設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下設
三隊辦事。

偵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合、支援及偵查命案、非法槍械、強盜、搶奪、新興詐欺、性侵害
    、毒品、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檢肅黑道幫派犯罪等重大、特
    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爆炸案件之支援、處理,爆
    裂物鑑定、蒐證與防爆裝備器材之規劃、研發及維護。
三、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詐欺、經濟犯罪刑事案件。
四、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資訊、網路犯罪刑事案件。
五、涉及跨境犯罪之重大、特殊刑事案件偵查及支援。
六、統合、支援與取締、偵查違反通訊傳播法令及相關犯罪案件。
七、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
八、其他各類特殊案件及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保二總隊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業務移撥
    刑事局辦理,爰增訂掌理事項。
二、現行第七款配合遞移為第八款,並酌修第二款及第五款文字。